寧德新聞網(wǎng)8月13日電 (朱春粦)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合同詐騙案,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至9月14日間,陳某某分別向林某某、李某某、劉某某、林某某、余某某、李某某賒購海帶。林某某、李某某、劉某某、林某某、余某某、李某某賒等人按陳某某要求,先后將價值共計298399元的海帶郵寄至成都市某市場。
陳某某在收到海帶后,在尚欠其他霞浦籍海帶供貨商貨款的情況下,將涉案海帶低價銷售,所得款項用于個人開支、償還債務等。2015年9月底,陳某某離開所在經(jīng)營區(qū)域,切斷電話聯(lián)系等方式逃匿。
2017年5月10日,陳某某在成都市某縣城內被當?shù)毓矙C關抓獲。案發(fā)后,陳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林某某、李某某、劉某某、林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98399元,并均取得上述各被害人諒解。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價值共計298399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陳某某在案發(fā)后積極賠償各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均已取得各被害人的諒解,酌予從輕處罰。鑒于本案各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均已挽回,綜上以上情節(jié),結合審前社會評估調查報告,對陳某某可適用緩刑。據(jù)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