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押金制度規(guī)定
重發(fā)展輕規(guī)范旅游金融亂象叢生專家建議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押金制度應當遵循三個原則:押金的產權性質歸消費者;銀行作為第三方獨立存管,不能讓旅行社直接支配;收取押金的企業(yè)一旦破產,押金不屬于破產財產,消費者應享有破產別除權,優(yōu)先取回自己的押金。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 本報實習生 顏丹紅
兩年多過去了,馬志高還是沒能從北京海濤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濤旅游)拿回十幾萬元的押金。
2016年1月,由于聽銷售人員說“先交錢后旅游”的方式更優(yōu)惠,馬志高便與妻子向海濤旅游交了91600元押金,提前預定了2017年3月去歐洲的旅游線路。在去歐洲旅游之前,海濤旅游銷售人員以促銷為由,向馬志高推薦了巴西旅游的套餐,于是他與妻子又在2017年1月交了5萬元押金。
按照合同約定,押金將在旅游結束后30天之內退還。然而,當馬志高和妻子從巴西旅游回來后,海濤旅游的這個承諾卻一直沒有兌現。更糟糕的是,馬志高在2017年4月23日晚突然接到旅游團領隊電話,稱海濤旅游沒有支付東歐旅行的機票錢,所以馬志高和家人無法出團。
這個時候,馬志高意識到,自己的押金可能要打水漂了。當他聯系海濤旅游的時候,對方說會在2017年6月份退還押金。然而,還沒到約定的6月份,海濤旅游就被曝光消費者集體維權,原因是多次出行計劃爽約,大面積拖延退款。風波愈演愈烈,目前仍有很多像馬志高一樣的消費者沒有拿回押金。對此,記者近日多次致電海濤旅游的電話,但無人接聽,海濤旅游的官網也無法打開。
近年來,多家旅行社和旅游平臺推出了旅游金融產品,以收取押金、預付款等形式,收取錢款,并承諾給付高息或者享受優(yōu)惠。這一模式在引得眾多消費者趨之若鶩的同時,也埋下了拖延退款等隱患。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旅游金融雖是跨界經營的一個很好范例,但先發(fā)展后規(guī)范、重發(fā)展輕規(guī)范的創(chuàng)新模式卻導致了旅游金融亂象叢生。對于旅游金融野蠻發(fā)展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在法律中細化保證金及押金制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旅游金融暗藏風險
早在2014年,攜程就成立了金融事業(yè)部,推出“攜程寶”“程漲寶”兩款理財產品。
2015年,多家旅游平臺集中發(fā)力旅游金融:去哪兒網推出商旅消費金融產品“拿去花”;同程旅游啟動“雙十億計劃”,為供應商提供低息免息貸款;途牛網成立了專門的金融服務平臺,拿到獨立基金銷售牌照,成為首家擁有基金銷售資格的在線旅游企業(yè)。
此外,傳統(tǒng)旅行社也緊跟線上旅游平臺,推出各類型的旅游金融產品,諸如套餐銷售、押金旅游、會員制等等,旅游金融已經成為一種新潮流。
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廣認為,“旅游+金融”的經營模式,如果取得相應的金融許可證照,規(guī)范經營,將會是旅游業(yè)發(fā)展的一個趨勢和方向。
但這一模式的潛在風險同樣不容忽視?!澳壳奥眯猩鐦I(yè)內存在的一些金融服務,大部分沒有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照、管理混亂,以低價產品為賣點,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旅游者繳存大額資金。”李廣說。
李廣的憂慮不無道理。
2017年8月30日,“北京青揚五洲旅行社老板跑路”事件爆發(fā)。在此之前,該旅行社曾推出套餐預付款產品,以繳納押金為名,以低價游、給付利息的方式收取用戶預付款,吸引大量客源,最終導致數億元資金無法歸還,給游客造成了巨大損失。隨后,北京市旅游委和國家旅游局接連發(fā)布通知,要求禁止銷售兩條線路以上的旅游套餐,并嚴查收取出境游保證金中的違規(guī)行為。
對此,李廣說,一些旅游企業(yè)以收取“押金”“預付款”等形式,收取錢款。在提供旅游產品的同時,承諾給付客戶高息,已經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業(yè)務范圍,符合“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承諾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違法特征,違反了相關金融管理的法規(guī)和規(guī)章,構成“非法集資”?! ?/p>
李廣認為,旅行社這一做法是以“旅行社業(yè)務”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如果查實此種行為情節(jié)嚴重、金額較大,還涉及觸犯刑法,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
“這種新興的旅游金融模式,看似方便消費者,但確實有跑路的嫌疑和隱患,這也是旅行社脫實向虛的一種方式。”劉俊海說。
開展金融服務旅游企業(yè)應具資質
李廣指出,目前經營“旅游+金融”的部分旅行社從業(yè)人員沒有專業(yè)的金融知識和技能,也不遵守相應的管理規(guī)則和經營準則,在沒有金融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下,旅行社資金鏈極易斷裂,形成風險。
早在2016年3月,天津泳利國際旅行社就被群眾舉報,稱其存在以會員制方式收取會費和押金并低價組織旅游等行為。為此,天津市旅游執(zhí)法大隊曾向廣大游客發(fā)布消費特別提示:對于旅行社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甚至服務成本的團費報價、明顯過高的保證金數額要求、提前收取大額服務費及入會費等行為應當保持警惕。
截至2018年3月,仍有不少游客被泳利旅行社的“低價游”“會員免費出國”的噱頭吸引,或是購買預付產品,或是交付押金。但就在3月6日,旅行社相關負責人被警方控制,眾多游客的押金至今仍然無法拿回。
相比傳統(tǒng)旅游模式,旅游金融模式對旅游企業(yè)以及消費者都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旅游企業(yè)可通過套餐銷售、預付款產品、押金等其他方式獲得預收款,并將預收款用于投資來獲取巨額收益;消費者只要將資金放置在旅行社一定期限,就可以獲取利潤或享受低價。
在高收益的誘使下,雙方都愿意主動或被動去承擔高風險。
李廣指出,金融行業(yè)和旅行社行業(yè)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領域,有不同的人員要求、管理要求和資質要求。同時也面臨完全不同的風險節(jié)點,需要不同的風險管控措施。對于開展旅游金融服務的旅游企業(yè),必須保證取得合法的許可證照,保證開展相應業(yè)務的資質和能力。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如果涉事旅客明知該旅行社從事的是非法集資活動,且仍參與的,就需要自行承擔相應損失。”李廣說。
劉俊海認為,導致旅游金融問題頻發(fā)的因素中,道德因素、市場因素及法律因素都存在,并且三者之間相互影響。
“有些旅行社通過旅游金融的方式圈錢,聚集資金。在取得巨大的資金量以后,部分旅行社會覺得傳統(tǒng)的旅游模式賺不了多少錢,有些便開始轉做民間借貸,有些做委托理財,有些不務正業(yè)揮霍掉了,有些去做投資卻沒能盈利甚至虧損,等到資金鏈斷裂,旅行社就會跑路?!眲⒖『Uf。
李廣認為,旅客應對自己購買的產品類型有清晰的認識,明確自己購買的是旅游產品還是金融產品,并要核驗經營企業(yè)的相應資質。對于非法經營的金融產品,一定要避而遠之。對于合法的金融產品,也應判斷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
修法細化押金制度
保證金、押金,一直都是圍繞旅游金融的兩個方面。
2017年,國家旅游局印發(fā)的《關于規(guī)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游客合法權益的通知》對旅游社收取保證金作了如下規(guī)定: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證金的,必須采取銀行參與的資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現金或現金轉賬方式直接收取保證金,不得要求游客將出境游保證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業(yè)賬戶或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賬戶,更不得將收取的出境游保證金挪作他用。
李廣認為,要辨別合法旅行社正常收取出境保證金與非法旅行社以經營金融產品為目的收取押金的區(qū)別,不能為了懲戒金融違法行為,而干擾旅行社的正常經營行為。
李廣指出,出境旅行社為了防止旅游者境外滯留,更為了防止因此而遭受使領館的收回送簽權等處罰,與旅游者協商一致約定收取保證金的做法,符合市場原則,也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于合法的經營行為。
“而旅行社非法收取大額押金,進行金融理財,攜款潛逃或無法說明收取錢款去向,已超出了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甚至構成金融詐騙,應當受到金融管理部門的管理和懲戒?!崩顝V說?!?/p>
劉俊海同時指出,押金制度應與保證金制度一樣,需要進一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的審議中,增加了對押金的管理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在專家看來,這一規(guī)定對于在電子商務平臺上的旅游平臺具有約束力,但對于線下的旅行社卻難以進行有效防范。
此外,李廣認為,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中雖然對押金的收取、退還設定了一定的要求,但是其中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對于非法經營金融業(yè)務的企業(yè)而言,其法律后果相較于金融業(yè)務動輒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收入,并不能給相關違法企業(yè)以實質懲戒,建議進一步加大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劉俊海認為,押金制度應當遵循三個原則:押金的產權性質歸消費者;銀行作為第三方獨立存管,不能讓旅行社直接支配;收取押金的企業(yè)一旦破產,押金不屬于破產財產,消費者應享有破產別除權,優(yōu)先取回自己的押金。
“可以按照上述三個原則,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中對押金制度進行細化,從而對旅游平臺收取押金的行為進行規(guī)范。對于旅行社在線下收取押金的行為,可以考慮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押金制度作出更為細致的規(guī)定,從而構建一個更為完善的押金制度體系?!眲⒖『Uf。
制圖/李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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