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wǎng)1月10日電 (張麗麗)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7648.09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9月,王某某與陳某乙等人在霞浦縣某KTV內喝酒娛樂,后見陳某甲在包廂門口吵鬧,便出來勸陳某甲,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
之后,王某某準備返回包廂內,陳某甲等人也要跟進包廂,陳某甲朋友吳某某等人毆打王某某頭部,陳某乙等人也毆打陳某甲頭部,陳某乙持啤酒瓶往陳某甲等人方向砸,并持啤酒瓶砸了陳某甲頭頂部位。
嗣后,陳某甲被人拉出包廂仍不肯離開,王某某走出包廂與陳某甲等人發(fā)生爭吵,并用拳頭擊打陳某甲面部,造成陳某甲左側鼻骨、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等傷。經(jīng)鑒定,陳某甲的傷情為輕傷二級。2018年4月,王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某因瑣事而故意毆打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王某某有吸毒劣跡,酌予從重處罰。王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構成自首,可從輕處罰。王某某的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應予賠償,但具體的賠償項目和金額應以本院核實的為準。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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