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5月26日電(記者王皓、胡靖國)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宣判一起23人特大販毒案,被告人張正武、陳新民等5人被判處死刑,本案涉案毒品冰毒超過84公斤。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張正武將裝有31公斤冰毒的行李箱存放于被告人陳新民位于湖南省南縣的家中。9月8日,被告人張正武雇用被告人姚杰,伙同被告人馬正明、陳新民運輸毒品去往山西省長治市。
運送途中,張正武安排馬正明、陳新民攜帶裝有毒品的行李箱改乘客運大巴車前往長治市,而自己則繼續(xù)乘坐姚杰駕駛的車輛前往。
9月9日凌晨2時許,先行到達的被告人張正武聯(lián)系車輛接應馬正明、陳新民及其攜帶的毒品。隨后,張正武將31公斤冰毒販賣給胡丹2公斤、王向中3公斤、陳得明26公斤。
2017年1月初,被告人張正武與被告人馬正明共同出資30余萬元購買冰毒40公斤,并于1月17日將毒品再次運往山西長治進行販賣。一天后,張正武在銀行取款機轉款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查獲毒品冰毒33公斤。
此外,審理還查明了被告人張正武、馬正明、王向中、胡丹、李改青、李谷良等人其他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以及被告人王向中等人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姚杰轉移毒贓的犯罪事實。
一審認為,被告人張正武、馬正明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陳新民、姚杰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胡丹、陳得明等構成販賣毒品罪。
根據(jù)本案的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結合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tài)度,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正武、馬正明、陳新民、陳得明、王向中判處死刑,對被告人胡丹、李改青、李谷良判處死緩,對被告人姚杰等判處無期徒刑,對其余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八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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