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杭州10月21日電(郭其鈺)杭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21日開庭審理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訴李某網(wǎng)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認定被告使用虛假、欺詐手段向支付寶公司申報不真實的非授權支付損失賠償,構成違約,判決被告李某賠償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損失1元,以及該案律師代理費10000元。
2019年5月16日,李某向支付寶公司反映,稱其手機在當日登山游玩時丟失,導致支付寶賬戶內(nèi)3050元資金被盜刷,要求支付寶進行賠償。因李某系賬戶安全險的被保險人,在其按照提交相應理賠材料之后,案外人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李某賠償了3050元。
2019年6月22日,李某通過“人臉校驗”方式在聲稱丟失的手機上重新登錄支付寶賬戶。原告支付寶公司認為,“人臉校驗”是通過用戶具有唯一性的生物信息進行身份認證,其他人無法采用“人臉校驗”方式操作支付寶賬戶。李某在被掛失的手機上重新登錄支付寶賬戶,與其手機丟失的情境不符。
因此李某謊報賬戶資金被盜,浪費了支付寶的服務資源,侵害了支付寶的服務系統(tǒng)。根據(jù)《支付寶服務協(xié)議》約定:如用戶從事可能侵害支付寶服務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的行為,應向支付寶進行賠償。因此,支付寶公司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寶公司賠償損失1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李某存在違約行為,其對原告支付寶公司造成的損失在法律層面難以精確量化。支付寶公司從警示、教育的考慮出發(fā),主張1元損失賠償及因維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0000元具有合理性。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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